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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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申請之日到獲得證書,一般需要12-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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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的《歐盟商標條例》有哪些重大變化?
A: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該法規對現行歐共體商標法進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后,“歐盟商標”取代了“歐共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取代了“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商標及外觀設計)”。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即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后,續展期將于商標注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注冊有效期當月最后一天截止。廣大商標注冊人需對此項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誤了續展。
(3)國際注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需提供有效商標在爭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起始日為商標注冊日;改革后,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最終異議裁定日期/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
依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該變化允許只要通過一般可獲取的技術,將標識通過可能的方式呈現即可,不再要求必須通過“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準確、獨立、易獲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即可。
Q:注冊歐盟商標面臨什么風險?
A:歐盟商標申請有28個成員國,其主要的風險在于歐盟商標在先申請人的異議風險及成員國的在先商標申請的異議風險。如商標并非模仿他人商標,在歐盟授權概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