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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貴州吊二嘴酒業有限公司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貴州吊二嘴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第58337030號“祖師恒昌燒坊”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主要異議理由:
一、引證商標是異議人依據行業背景和企業文化設計并申請注冊的,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和易于識別性。異議人對其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其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首創團隊經過研究分析認為:
綜上所述,異議人“衡昌”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已具有鮮明的顯著性和廣泛的認知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應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搭便車行為并且會對異議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價值造成貶損。
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不僅達不到商標所應起到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作用,而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更重要的是將進一步加劇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異議人這樣誠實經營的企業構成損害。根據我國《商標法》等規定,依法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結果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58337030號“祖師恒昌燒坊”商標不予注冊。
首創是一家專業從事國內外商標、專利、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及知識產權疑問案件(商標定制、專利定制)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快捷、優質的專利、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首創根據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整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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