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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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廣西慈馳貿易有限公司
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廣西慈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號為47224357的“五匹摩旅”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主要異議理由:
一、“五匹”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和易于識別性。異議人對其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三、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及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理應不予核準注冊。
四、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極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甚至造成不良影響,其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之規定。
五、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字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首創團隊經過研究分析認為:
“五匹”商標經過異議人多年的宣傳推廣,已具有鮮明的顯著性和廣泛的認知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應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并且會對異議人擁有的“五匹”商標品牌價值造成貶損。
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不僅達不到商標所應起到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作用,而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更重要的是將進一步加劇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異議人這樣誠實經營的企業構成損害。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異議人請求貴局充分考慮以上事實和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等規定,依法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結果: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五匹摩旅”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導航儀器;車載電話支架;防止事故和傷害用的摩托車手防護服;手機專用支架;個人用防事故裝置;安全頭盔;防護面罩;筆記本電腦專用支架;體育用頭盔;防護眼鏡”。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8489442號和第45341753號“五匹”商標、第41886948號“五匹MWUPP及圖”商標、第41891048號“五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類“導航儀器;防眩光眼鏡”等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具有較強獨創性的引證商標“五匹”,未形成明顯區分,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商標并侵犯其在先商號權,被異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其注冊和使用會導致不良社會影響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7224357號“五匹摩旅”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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