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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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西慈馳貿易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申請人于2021年01月08日對第40676465號“WUP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五匹”“MWUPP”商標為申請人合法申請取得的注冊商標,申請人對其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8489442號“五匹”商標、第18489360號“MWUPP”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其他與申請人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難謂巧合。爭議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其注冊使用容易使公眾對產品質量產生誤認,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和(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首創對于本案的核心觀點:
1.引證商標是申請人合法持有的注冊商標,申請人對其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兩者共同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3.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理應予以無效并禁止使用。
4.倘若爭議商標繼續核準注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甚至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首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檔案信息證據;
2.申請人品牌系列產品銷售的授權書證據;
3.申請人開設網店的商標備案信息及截圖證據;
4.申請人支架產品使用在自行車、摩托車上的圖片證據。
被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8月28日申請注冊,于2020年4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手機專用支架、筆記本電腦專用支架、車載電話支架、防護眼鏡、防護面罩、防止事故和傷害用的摩托車手防護服、安全頭盔、體育用頭盔、導航儀器、個人用防事故裝置商品上。
引證商標一、二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導航儀器、手機、防眩光眼鏡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最后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專用支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導航儀器、手機、防眩光眼鏡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在該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手機專用支架、防護眼鏡、導航儀器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導航儀器、手機、防眩光眼鏡等商品屬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密切相關,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WUPI”與引證商標一“五匹”呼叫相對應,與引證商標二“MWUPP”在字母構成、呼叫方面亦較為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1.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對商品的品質、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容易誤導公眾,具有欺騙性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整的是商標標識本身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響的情形,而本案爭議商標標識未對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不屬于該項規定所指情形。
2.申請人還稱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僅憑在案證據尚難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具有不以實際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其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請人上述理由事實依據不充分,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支持。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系原則性規定,其內容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根據當事人提出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不再對該原則性規定另行評述。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筆記本電腦專用支架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終,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順利完成了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較為復雜,需要代理機構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大量的成功經驗才能為您爭取到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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