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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及網紅火鍋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6.4萬余元、合理開支6萬元,這是四川省首例判決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事件經過: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飲公司開設第一家直營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該公司已在全國51個城市發展到4家直營店、64家加盟店。
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關文字、圖形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原告餐飲公司獨占享有該兩項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王某夫婦曾在原告餐飲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經營另一家餐飲公司,其能夠清楚了解、接觸原告方火鍋店的經營方式、服務名稱、裝潢風格等信息。
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婦專門成立由其二人為股東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個分公司,同時開設三家火鍋店鋪。對“爸爸炒料”的店鋪標識、裝潢、服務名稱等進行復刻模仿,致使消費者認為被告開設的店鋪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營店。
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鋪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營收總額超2705萬元,侵權獲利總額達371萬余元。
原告起訴:
原告訴稱,被告傍名牌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其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獨創的情況下,專門成立與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稱極為相似的公司,并全方位、一比一復制與原告公司服務名稱完全相同、店內裝潢及油料包裝等相似的店鋪,且在對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傳文章,屬于惡意侵權。
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婦、侵權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依法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446.4萬余元及合理開支11萬余元。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上述行為從主觀狀態上看系明顯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經獲取的商譽及經營資源,從而達到為自身牟利的目的,屬知識產權侵權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且獲利巨大,情節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可以以侵權獲利的二分之一作為被告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被告公司等應賠償總額為557萬余元。
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訴訟主張僅為446.4萬余元,且未超過應賠償總額,故原告的訴請依法獲支持,并結合該案實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開支為6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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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成都市場監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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