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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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四川省世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世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并要求在其接收的三十個工作日之內答辯,隨后不斷地經過市面上的考察,最后選定與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聯系,并咨詢商標異議答辯的相關內容,通過首創知識產權團隊的專業解說以及提供專業的整體解決方案,了解到此案復雜情況后,最終決定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關于第35類41440569號“世稀緣”商標異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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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 | 引證商標2 | 引證商標3 | 引證商標4 |
異議人的主要異議理由:
一、 引證商標一分別在2007和2015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異議人持續不斷對引證商標一進行宣傳使用,使得引證商標一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一的刻意摹仿和抄襲,極易誤導公眾并淡化馳名商標,應駁回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高度近似,指定使用的服務相同、類似,相關公眾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三、異議人多次對摹仿“今世緣”的商標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均獲得貴局和商評委的支持,根據審查一致原則,本案的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今世緣”也構成近似商標,應依法不予核準注冊。
四、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攀附注冊的意圖較為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首創團隊經過研究分析認為:
一、被異議商標是答辯人根據行業特點及企業發展精心設計而成的,整體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獨創性,易于與其他商標相區分,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二、異議人其引證商標一與被異議商標整體區別明顯,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也不會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異議人其引證商標一不應獲得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標識不近似,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答辯人對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行為,是符合《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正常商業行為,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相關規定。
商標局最終裁定第41440569號“世稀緣”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維護了申請人及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創是一家專業從事國內外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及知識產權疑問案件(商標風險代理、版權急速下證)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快捷、優質的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首創根據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整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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