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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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鐘長華
委托代理人:沈陽冠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四川協茂森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申請人于2020年01月20日對第35861832號“協茂森老鐘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老鐘家” 是申請人經營的餐飲品牌,主營川味麻辣面和川味美食。在爭議商標提起申請前,申請人已在餐飲行業上使用“老鐘家”商標,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抄襲和摹仿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人商標“老鐘家”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注冊申請, 2014 年5月14日取得注冊,申請人對“老鐘家”享有商標權,且“老鐘家”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在餐飲行業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在先注冊的“老鐘家”商標,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共存,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被申請人在實際經營中,多次對申請人商標進行摹仿,不僅以“老鐘家”名義使用在面條、水餃、肉類制品等食品上進行外賣銷售,更在外賣包裝盒上使用或突出使用“老鐘家”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會造成市場混亂,進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首創團隊答辯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創始人精心設計而成的。“ 鐘水餃”是四川省成都市地方傳統小吃之一,始于光緒十九年,創始人是鐘燮森(字少白),原店名叫“協森茂”。餐飲字號命名方式符合行業慣例。
申請人主張其在第43類服務上在先注冊了“老鐘家”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享有在先商標權的“老鐘家”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第43類服務上,其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首創團隊提交了主要證據:
1.百度百科關于“鐘水餃”的介紹及被申請人情況說明;
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申請人股東情況;
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含“老鐘家”字號的企業信息;
4.“協茂森老鐘家” 店面照片。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取得注冊時間為2019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快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旅館預訂、飯店、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餐館、備辦宴席、餐廳服務,上。2020年5 月27日,該商標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合議組評議,我局依據相 關條款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2013年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現有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2013年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于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與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為適用條件。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明確其除了在先商標權以外,還享有何種在先權利。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并非是申請人商標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因此,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申請人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并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故本案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另,2013年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是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述其已有在先注冊的“老鐘家”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商標權的相關主張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規定進行審理。
二、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之情形系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造成產地、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不宜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導致的誤認則指向不同主體相對權利的沖突所導致的服務來源誤認,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所指情形。因此,對申請人上述主張我局不予支持。爭議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注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關不當注冊的實體規定主要適用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僅涉及特定主體的相對權益,不屬于該規定調整范圍。
另,申請人雖稱其已有在先注冊的“老鐘家” 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商標權,但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明確商標注冊號,亦未明確引證該已注冊商標的法律依據。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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