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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加”商標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蘇心潔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首創)代理“檸加”商標,對商標局駁回其第74953147號“檸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首創團隊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186918號、第55410944號、第5772223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相關公眾不會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綜上,申請人蘇心潔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案件證據
申請人蘇心潔委托首創團隊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一注冊信息、網絡搜索信息等證據。
案件審理
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呼叫相同、文字構成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飲料;甘菊茶飲料;加奶的茶飲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茶”等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產生與引證商標相區別的顯著特征。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飲料;甘菊茶飲料;加奶的茶飲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第74953147號“檸加”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案件啟示
在逆境中堅守,首創團隊為第74953147號“檸加”商標竭盡全力。面對駁回通知書,我們迅速行動,與客戶緊密溝通,精心搜集有力證據,為復審之路鋪墊堅實基石。
案件雖結,服務不止——首創團隊在贏得第74953147號“檸加”商標案件后,依然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后續商標建議與跟進服務,確保品牌權益持續得到堅固守護。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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