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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驛電”商標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成都武信創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首創)代理“孔明驛電”商標,商標局駁回其第72708845號“孔明驛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首創團隊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408130號“孔明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225835號“孔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成都武信創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首創團隊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資料等證據。
案件審理
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見第1903期《商標公告》),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電池充電服務;電動運載工具充電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申請商標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一的可注冊性。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 局決定如下:申請第72708845號“孔明驛電”商標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電池充電服務;電動運載工具充電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案件啟示
在第72708845號“孔明驛電”商標孔明駁回復審的征途上,首創團隊精心策劃,深入研究證據,巧妙運用商標法律法規,了解客戶需求,歷經無數次的研討與修改,終于在駁回的逆境中,憑借專業的答辯和策略性的調整,贏得了復審的勝利,為第72708845號“孔明驛電”品牌的崛起鋪就了一條堅實的品牌之路。
首創團隊,以匠心精神深耕細作,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不斷突破邊界,創造無限可能。與首創團隊一起,開啟商標的新篇幅,讓品牌之聲,響徹云霄!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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